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双方应尽的义务。职工和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利不缴纳社保。原因如下:社会保险中很大部分属于社会统筹,缴纳社保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就是在逃避对整个社会应尽的义务。
省人社厅通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
2月4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省相关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如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
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优化工作流程。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流程,利用线上办、邮寄办、错峰办、延时办等多种办理渠道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服务,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广大服务对象的工伤保险权益。
调整认定申请期限,保障职工权益。通知明确,在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延期组织现场业务,灵活安排鉴定。通知强调,严格落实“非必须、不举办,减少或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要求,在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各地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受理、体检和评审工作。对确需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做到及时响应、分类处置,可采取书面审查、零星安排、分流鉴定的方式开展。
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加强疫情防护。通知规定,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严格落实部、省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相关工作要求。对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伤保险绿色便捷服务。对不能正常开展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对现场服务场所和办公区域做好通风、清洁、消毒,为办事群众做好防护宣传,确保工伤保险业务服务安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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